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解读:对比之前的暂行条例,本条例的第五章整个都是新的要求。本章一共分了三条,强调了呈报和审批的流程。第三十二条说的是请示的报批,分号前的半句话说明了是报给谁审批,分号后是时间要求。
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个用词上的差异,前面说的是“审批”,而后面说的是“报批”。大家可以不必为此纠结,本章的题目是“呈报审批”,这四个字的缩写就是“报批”。而前半句中的“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也可以缩写为“报批”,这就是一个展开来说还是缩略来说的区别。
后面的时间要求比较好理解,就不多说了。咱们集中谈一下到底应该报谁审批的问题。文中说的很明确,是“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问题是谁有审批权限。这对于好几个婆婆的情况就比较难办,比如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既受上级党组织系统管理,也受属地管理,那么,开会的请示应该报给谁呢?本条内容中其实也给出了答案,就是“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党组织关系隶属于谁就报给谁。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不用审批的另一个上级党组织最好也呈报一份让他们知晓,这既是尊重,在工作上也是必须的,因为无论是哪个婆婆、谁主谁次,对你们都有领导和指导职责。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解读:本条内容恰好和之前的解读对应上,就是新一届的党委纪委委员、常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都要在开会前1个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请注意,此处说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包括了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而且报批时间都是开会前1个月,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同时在同一个文件里将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报批。
本条内容中的另一个玄机是最后一句话——“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请注意,和第三十二条相比,此处少了一句“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这是啥意思?很明显,这也就是在说,对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报批,具体应该报给谁批,判断依据不是党组织隶属关系,而是应该结合实际,而是应该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报批。特别是对于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和该请示一起报送的材料,还应该包括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解读:本条说的是对选举结果的报批,分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选出的委员,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备案。对于上级党组织来说,只需明确知晓报过来的材料内容并存档即可。另外,这里说的是“上级党组织”,既没有界定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也没有特别强调审批权限。这也就是说,只要是你们的上级党组织,是都要报批的。
第二种情况是选出的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这次就不是备案了,而是批准。对于上级党组织来说,下级党组织选出的常委、书记、副书记报过来之后,自己是要行文批准的。同样,这里的“上级党组织”指的也是所有的上级党组织都要报。
第三种情况是纪委选出的常委、书记、副书记,在按照第二种情况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前,要在本单位同级党委会上通过。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解读:本条内容相对篇幅较多,分为两段,咱们分别来说一下——
第一段强调的是“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2020年7月中旬,《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文,其中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最大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在这篇重要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阐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由此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得出结论,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那么作为党的建设的工作之一,要更好地开展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都是第一位的。
那么,如何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呢?该段后面的内容给出了答案,也就是坚持“三个在先”、严肃“三个纪律”,以及对制度的三个要求、做好“一个引导”,最终达到选举工作平稳有序的目的。
①三个在先。关于三个在先的说法,在1990年印发的暂行条例里并没有出现,其出处是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7天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召开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进行了专门部署。本条例写入了“三个在先”,既是对换届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基层组织在落实这项工作时以一定的发挥空间。我们知道,选举工作是非常严谨细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步骤要求丝毫不差地落实,根本没有创新空间。有了这“三个在先”那就不一样了,基层组织可以在开展选举之前,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级的学习培训来落实“教育在先”,通过召开警示大会对选举案例进行分析来落实“警示在先”,通过把有可能违规的地方梳理出来,提前提醒,重点盯防来落实“预防在先”。
②三个纪律。政治纪律一般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方面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因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所以对选举工作来说,首先强调的也是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和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体系中,如果说政治纪律是纲、其他纪律是目,那么组织纪律无疑就是“首目”。
您看,对于党的纪律,“纲”和“首目”都又了之后,接下来强调的就是具体的换届工作纪律了。根据201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换届工作纪律主要指的是5个严禁、17个不准。
5个严禁——
严谨拉票贿选、严谨买官卖官、严谨跑官要官、严谨违规用人、严谨干扰换届。
17个不准——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③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关于制度的这三点要求,显然是这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这里指的制度,既是党章中的相关规定,也是本条例的规定,包括其它党内法规中关于选举工作的规定。
第二段开头即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显然是将选举工作作为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强调。接着指出了这选举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即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和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了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实施的,是开展换届选举的基层党组织的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比如某三级单位党委开展换届选举,负责监督实施的是其二级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委。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明确了在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时,应该参与进来及主动担责的都有谁,从制度上避免了互相推诿情况的出现。
后半句话是要将换届选举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那么,在本条例印发后的巡视巡察中,对换届选举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一定会有的,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强化了选举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责任落实,保证风情气正。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解读:本条说的是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具体规定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党章,二是本条例。对于违反规定行为的,文中指出“必须认真查处”。如何查处呢?接下来一句是判断标准,即“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严重”,处理结果有两种,一是对有关党员,处理结果是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二是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处理结果是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的依据是第十九条,该条明确了对党员违反党纪应该给予的处分,一般是警告、严重警告,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还列出了关于选举工作的违规行为,包括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违背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的、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有这些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我们再来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附则部分一共四条,都比较容易理解。其中,第三十九条内容咱们在刚刚开始解读时已经提到。其它部分内容,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选举办法的制定。这其实也是选举工作中的一项,也包括在会议议程中。无论是召开党员大会还是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都要有针对这次会议的选举办法,这个选举办法是要依据本条例来制定的,在程序上表决通过后才能执行。
二是暂行条例的废止。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并不是每一项党内法规出台时,相同的以往法规都要废止的。比如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印发时,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没有废止。但是,对于有“暂行”或“试行”字样的法规,肯定都是要废止的,这不仅因为新的法规中有更加完善的规定,也会有部分以往的条款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