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解读:从本章开始,涉及到选举工作的操作层面。党小建对比了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组部组织一局在2011年出版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发现本条例不仅作出了多处修订,而且还明确了很多新的内容。在暂行条例中,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代表的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本条例更名为代表的产生、委员会的产生。细品之下,发现这真的是更加精准了。“产生”不仅包含了“选举”,还涵盖了酝酿提名等所有环节。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解读:本条说的是代表的条件。在暂行条例中,代表条件仅为“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前面增加了3个新的条件——
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关于“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的说法逐渐形成,而将这三者以这样的形式放在一起提出,从能够查到的公开报道里,应该是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在当时的报道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总书记对中央政治局同志的要求。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党员领导干部4次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自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逐渐成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为之奋斗、努力达到的目标。所以,在本条中,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代表的首要条件也就很好理解了。但是,请注意前面还有“自觉”二字,这相当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这句话比较好理解,其中值得我们深入探究的,其实是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这些词条的意思。只有把它们的意思彻底搞懂了,才能更好地遵守。
党章,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
党规,就是党内法规的简称,包含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类党内法规。
党纪,一般指党的纪律,此处侧重指的是党的纪律方面的党内法规。
以上三个词条,同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居于顶端,党规笼而统之囊括了其它所有党内法规,而党纪专指其中党的纪律方面的党内法规。
法律,在我国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
③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此处所说的履行职责,履行的当然是代表的职责而不是其它职责。本条例中并没有专门阐述代表职责都包括哪些内容。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7个职责,简单来说,包括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委、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且有被选举权,了解党委、纪委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党委、纪委及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党代会相关活动,完成党代会委托的相关工作等。
除了上述3个新条件,咱们再分析分析后两个条件——
④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这句话看上去简单,但包含了很多意思。首先,反映的是本选举单位的意见,而不是本人的意见。这代表了什么呢?至少表示“本选举单位”是通过征求意见、集中讨论等方式形成了自己的意见,并将此意见告知了自己选出的代表;其次,什么是“本选举单位”?党小建查到,党的十六大对选举单位的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全国共划分为40个选举单位,即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等等。这些选举单位产生的代表,是要参加党的代表大会的。这就很明白了,比如某基层单位党委要召开党代会,该单位各个支部分别产生不同数量的代表,那么,对于一个代表来说,“本选举单位”指的就是他所在的支部。
⑤代表党员的意志。这句话看上去也不难理解,我们需要搞清楚的,其实是“意志”两个字的意思。所谓意志,指的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调节支配自身的行动、克服困难去实现预定目标的心理。很显然,意志不同于意愿,意志较意愿更加坚定。大家细品,党员的意志,也就是党员这个群体在精神品质的层面坚定要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解读:第八条说的是代表名额。第一段首先给出了基本范围,即“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一般”两个字,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100≤代表名额≤200;而“最多”给出了特例中的上限,即≤300。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超过200呢?此处没有严格界定,这其实给了基层以执行的空间,只要结合实际便于开展选举即可,没有必要非得设限,只要不超过300就没有问题。写到这里,我猜一定会有人问——“少于100行吗?虽然本单位党员人数多于500,但大都分散各地,聚集不了100怎么办?能否变通呢?”——答案明摆着,既然下限100和上限300明明白白的划出来了,也没有说少于或超过的情况,那就不能突破。虽然这句话前面有“一般”这个词,但“一般”肯定是给后面的“最多”准备着的,而不代表就真的能少。
后面一句,“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句话说了3层意思——
①名额由谁确定。答案很明显,是由召集党代会的党组织确定。
②确定名额的标准。此处说的名额,指的是总名额。到底是180人还是230人,现在要来定一下。答案也在其中,即“两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这就需要对本单位党员分布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各个层面多少人要有总的设计;二是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党代会必然有分组讨论的环节,这些小组如何划分?每个小组多少人?是按业务来平均还是分块?这些问题需要提前考虑,并在确定名额时就有很好地设计。
③确定名额的程序。简单说,就是先确定一个,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批复意见如果不同意,那么就再调整;批复同意,就不再变了。
本条内容的第二段,说的是名额的分配,也就是在总名额确定了之后,给下级选举单位怎么分名额的问题。此处给出的原则是“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其中,“所辖党组织数量”给出了第一个基础公约数,比如某单位确定代表总的名额为200人,该单位所辖10个基层党委,好,除一下,平均数就是每个单位20人,这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第一个数;“党员人数”给出了对平均数进行调整的第一个变量,一般来说,党员人数多的单位分配的名额会多些,多是多多少?少能少多少?要自行车还是要拐?这些,是需要把各单位党员人数开列出来进行配比的;“代表具有广泛性”是对前面调整过后的分配数据进行二次优化的第二个变量,比如10个基层单位,其中有8个是科研单位,2个是后勤单位,如果完全按照党员人数配比,很有可能最终的代表中,后勤单位代表人数少的可怜。那么,就要相应的增加一些,以确保广泛性。这一段除了第一句话的原则,第二句话其实又是一个调整的变量,即“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你看,总名额确定了,在平均线的上下来回调整这么几次,名额分配也就更加合理了。
说到这儿,一定会有人问:既然确保一线比例,那么一线党员的比例有没有可控的具体百分比呢?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比例有没有要求呢?这类问题真的很常见,但既然本条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那就请您看一下本领域及您的上级党组织出台的制度中有没有规定了。如果有,就遵照执行,如果都没有,就结合实际确定。
本条的第三段是一种越来越常见的特殊情况。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某单位党委下属10个党支部,该单位党委和其中的9个党支部的党组织关系都在北京市,只有1个党支部的组织关系在天津市。好,那现在这个单位党委要召开党代会,代表名额要不要给那个组织关系在天津市的支部分配吗?过去,常见的做法是不分代表的名额,但可以让这个支部的党员代表列席。现在好了,有了这条规定,代表名额是可以分给这个支部的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仅限定在大型国企和高等学校。至于规定中什么算是“大型”?什么算是“较多”?什么算是“适当”?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来拿捏。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解读:本条说的是差额,比较简单,我们来举个例子。比如代表名额为100人,这100人就是应选人数,差额最少是100×20%=20人,那么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最少是100+20=120人。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解读:代表产生程序的第一步,是从支部开始推荐提名。请注意,是支部而不是党小组、党总支或基层党委来推荐提名。根据中组部组织一局《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中的解释,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是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代表名额分配给某个支部10个名额,那么该支部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的总人数至少应该是13人,在本例中咱们就定个15人吧。好了,这个名单现在确定了,我们进入下一步。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解读:继续上面的例子,该支部15人的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已经形成了。这时,按照本条本款的规定,该支部要和上级党委进行沟通,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这个名单应该多少人呢?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应该至少是12人。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这个名单进行审核把关与公示,审核出不符合代表条件的,或者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经审查确实不合适的,进行剔除和更换。经过这一步,该支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也就确定下来了。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解读:在本款内容中,选举单位要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如果研究认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不合适,那就删掉,不管数字变或不变。经过这次研究,最终形成的是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该支部12人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经研究后认为有1人不符合条件,那么最终形成的11人名单就是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这个名单,要报上级党委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解读:在这一步中,选举单位要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会,对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进行选举,以确定代表候选人。仍然继续上面的例子,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11人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选举,最终确定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10个代表候选人。
代表产生的4个主要程序说完了。这部分内容,要特别注意“选举单位”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千万别弄混,否则会晕的。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解读:本条说的是代表资格审查。
首先是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设置,对于基层组织来说,成立的是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纪委、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小组是由上届党委会成立的。
其次是审查不合格的两种情况。不符合规定程序,指的是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不具备资格,指的是代表不具备第七条中所述的条件,是否具备资格,应注意听取纪委、信访部门意见。前者的处理意见是重新选举代表,后者的处理意见是撤换代表。
最后一段说的是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该报告要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提出的,通过之后,代表候选人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OK,以上是依据第二章各条款进行的逐句解读。在本条例里,本部分内容还是比较精炼的,其中还包含着很多更加细分的程序和内容。为了让您能够更加清晰,党小建以举例子的形式为您列出代表产生的全过程。比如某单位党委要召开党代会,那么,在代表产生环节——
1.该单位召开党委会,确定代表名额。
2.该单位党委将确定的代表名额报上级党委批准。
3.根据本单位下属党组织情况,划分选举单位(如每个支部为1个选举单位)。
4.对划分的选举单位分配代表名额。
5.该单位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6.该单位党委下发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7.该单位党委下属的党支部组织党员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
8.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
9.党支部根据上级党委提出的比例要求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10.该单位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11.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确定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12.党支部将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13.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员名单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14.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已确定的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15.党支部将选举产生的参加上级党委党代会的代表名单向上级党委呈报。
16.该单位党委对下属党支部呈报的代表名单进行批复。
17.召开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