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解读:本条说的是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也就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和条件。第一段说的是原则,第二段给条件以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原则,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班子结构合理”,按照《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中的解释,要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①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2019年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之一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明确提出“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不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并提出了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并重的“四德”标准和考核要求。
②班子结构合理。同样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对于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特别强调了“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在《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适应时代发展需要配强领导班子,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持续改进作风,激励担当作为,努力锻造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这些要求,都是把握班子结构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尺。
第二段,给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对委员候选人条件以进一步细化的空间。有了这一条,各领域、类型、层级党组织可以指定自己的基层选举制度,在坚持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对委员候选人条件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解读:本条说的是差额,比较简单,我们来举个例子。比如委员名额为9人,差额最少是9×20%=1.8人≈2人,那么委员候选人的人数最少是9+2=11人。
既然说到了差额,咱们就再谈一下委员名额。显然,在本条例中没有对此进行专门规定,也没有说是否必须是单数。按照《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中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考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
当然,如果您所在领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那么就以本领域规定为主。不过,一般来说都和上面界定的数额一致,比如《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解读:本条说的是总支和支部委员的产生,短短一小段话,包含了全部程序步骤。简单说就是——提出人选、上报审查、确定候选人、选举——四个步骤。本条内容较暂行条例已经有所拓展。综合各方面资料,在具体执行时可以进一步细化为——
①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②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③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④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入下一步。
⑤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解读:本条说的是基层党委和纪委委员的产生,分两种情况论述了具体步骤。一种情况是召开党员大会,另一种情况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相比之下,前者的步骤要更简单一些,但本质相同,唯一的区别是酝酿确定候选人,前者是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后者是先提请大会主题团讨论通过,再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综合各方面资料,在具体执行时可以进一步细化为——
①党的基层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②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③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④本步骤按两种情况论述: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解读:本条说的是书记和副书记的产生,意思已经很明确了。咱们先看第一段,主语是一个动词词组,即“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前面的定语是“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翻译过来就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在这种情况下,请注意,这句话非常重要——候选人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为什么这句话很重要呢?我们看前面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人选。也就是说,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都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人选。这代表什么呢?代表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时可以一起报上去。
好的,问题来了。如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时候没有当选怎么办?虽然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也并不是完全没可能。真出现了怎么办?党小建查阅了非常多的资料,比较靠谱的做法是——上届委员会从在本届已当选的委员中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再次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本条的第二段说的是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是不设委员会的,设1名书记,必要时设1名副书记。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副书记是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的,在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解读:本条说的是常委会委员的产生,这个就更加简单了。首先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认识,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中的常设机构,用大白话来说,常委首先是委员,是在委员的基础上选举出的。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是上届委员会(注意,不是上届常委会),在名额上要比实际应选名额多出1到2人。提出之后,候选人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之后,是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解读:本条只有两句话,但在实际工作中出错的实在不少。
第一句话中,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简单说,就是从上一次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算起,到按规定时间召开下一次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中间。比如说退休、辞职、调离等等原因,委员会委员出了缺,这时候怎么办?答案是后半句,即“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请注意,这句里面的“一般应当”对应的是本条第二句话,而不是说就可以把不补选当成常态。
多数情况下,比如党委委员吧,同时也是该单位的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调动之后,新任的班子成员绝对不能直接任命成党委委员,而是要进行补选。这里面只有一个特例,就是当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什么是党组织的负责人?——书记、副书记。
换成大白话来描述,本条内容可以这样说——委员出缺必须补选,书记、副书记可以调动或任命。